一、执业履历:多领域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中,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案件历经多轮审理
鲁世超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备受关注。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其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并调整工程款数额。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材料款应扣除、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认定: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再审中申请人放弃申请理由;对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四、判决结果:为委托人成功减损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贡献:专业代理维护合法权益
此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在重审一审阶段的辩论和代理,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依法将其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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