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律师的资质背景
陈青友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自2017年开始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1324,服务地区为菏泽,联系地址是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十楼。他是该律所刑辩团队带头人,在执业期间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其秉持“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在当地法律界逐渐崭露头角。
二、复杂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例详情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以来,梁XX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复制印刷盗版图书并销售,梁XX负责核心的采购、销售事宜,朱XX、梁XX分别负责两处印刷点的维修和管理。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认为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在未取得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印有相关图标和字样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三、律师的专业辩护过程
接受蔡X的委托后,陈青友律师作为辩护人,详细阅卷并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庭审中,他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青友律师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同时强调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辩护成效与律师价值体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虽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充分采纳了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陈青友律师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全面考量量刑情节,专业分析法律适用,把控案件辩护方向,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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