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本案为河北XX设备有限公司与XX公司、浙XX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河北XX诉称从XX公司购买的无缝钢管用于换热器,交付后出现裂缝,认为XX公司交付货物有质量问题且质检证明虚假,要求赔偿10万元及诉讼费。XX公司辩称货物从第三人采购,自身无侵权行为,不应担责,要求追加第三人并让原告提供相关合同等。第三人称现场产品无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其生产,已按合同履行且产品合格,本案应适用合同f,现场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
原被告举证:原告提交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检证明、转账记录、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质证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货物是被告提供及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对部分证据三性提出异议,不清楚原被告合同情况,对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真实性存疑。被告提交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检证明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原告和第三人技术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质证对部分证据无异议,对部分聊天记录内容有不同看法。第三人质证对部分证据无异议,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怀疑被告给原告的产品与第三人提供的不一致。
法院认定与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且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与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第三人提供了相关质量检验证明书等,被告与原告履行合同时被告以自己名义提供了类似报告。原告无缝钢管出现裂缝后与被告协商无果起诉。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举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钱飞律师在本案中,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有力质证,成功维护了被告权益,展现出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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