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徐征律师背景及执业情况
徐征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06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为研究生学历。从2006年至今,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此外,他还担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多个职务。
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案件一审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明知养殖户杨X所养殖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仍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2日为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张X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二审辩护及改判结果
宣判后,张X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徐征、崔XX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如: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没有徇私的故意,客观上也无舞弊行为。
经二审审理,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张X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出具的《动物合格证明》的份数作为量刑依据”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但认为张X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徐征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在二审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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