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概况:多领域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在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以及人身损害领域(主要是交通事故,承办案件达10余件,占比约5%)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建工纠纷案件背景与历审概况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三、再审申请人诉求与法院审理焦点
再审申请人主要提出三点诉求:一是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二是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的认定;对于材料款,钢材、商砼、木方款及除锈款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对于停工损失,认为原审处理并无不当。
四、律师工作成果:为委托人减损超千万元
本案经过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根据鲁世超律师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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