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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天津股权劳动律师推荐,精准维权解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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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803人看过
导读: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起执业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天津津南区。他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理念,多年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擅长房屋买卖、劳动争议、刑事等多领域。曾成功代理股东协议纠纷二审,驳回对方上诉;还为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中成功追偿补缴费用。
2026年2月天津股权劳动律师推荐,精准维权解纷争

执业概况

孙启发律师于2020年开始执业,目前任职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203756。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联系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多年来,孙律师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秉持着“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开展工作。此外,孙启发律师还担任着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驿站公益律师等职务,曾担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他擅长的领域广泛,包括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继承赠予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报酬赔偿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福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加班费仲裁、赠予合同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诈、洗钱罪等。

处理股东协议纠纷

在一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当事人通过妻子微信向XX公司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但XX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后,认为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并要求XX公司及股东返还出资款100000元。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XX公司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XX公司不是收取出资款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了协议约定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当事人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孙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的法律关系;二是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三是XX公司是否应返还当事人出资款。庭审中,孙律师针对XX公司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关于合同性质,他指出《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获赠股权等权益,双方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出资款,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对于根本违约问题,孙律师强调当事人已支付出资款,但XX公司半年未履行主要义务,且未证明赠送其他权益,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出资款返还方面,孙律师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其主张不承担返还义务理由不成立。同时,孙律师提交当事人与XX公司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拖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违约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孙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成功明确了股东协议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类似纠纷处理有指导意义。

处理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于2006年8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按50元/人/月标准支付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第三人是劳动服务公司派遣至金属制品公司的员工,2010年1月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四级,自受伤后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服务公司自2008年5月起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第三人社会保险关系转至该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得知,金属制品公司自2017年6月起停止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仲裁委裁决支持第三人请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05398.96元。

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自己补缴费用有权追偿,遂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孙律师接手后,审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明确双方关于社会保险费承担的约定,收集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补缴费用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补缴费用事实及依据。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孙律师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社会保险费支付责任。现劳动服务公司已补缴费用,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最终,法院采纳孙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105398.96元。这起案件成功为劳动服务公司追回巨额补缴费用,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维护了劳动服务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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