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李玲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21xxxxxxxxx9519,自2023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泰州,联系地址是江苏泰州市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兴业国际26楼。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处理案件超300件,其中处理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处理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其执业理念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秉承“恪尽职守,臻于至善”。
担任职务与荣誉
李玲律师不仅是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还担任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她还获得了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荣誉。
擅长领域与能力
李玲律师深耕泰州法律服务市场,以专业务实的风格赢得当事人信赖。她专注于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五大核心领域,兼具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实战能力。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擅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杂遗产传承等问题,曾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追回100万元款项并锁定200万元违约保障;合同与债权领域,既善于源头把控合同风险,也能高效化解履约争议,如在某合同纠纷案中,推动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10万余元损失。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坚持精准辩护,成功助力多起案件实现权益最大化:如蒋XX诈骗案推动检察院不起诉,刘XX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争取从轻量刑,蔡XX受贿上诉案促成二审发回重审。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在李玲律师代理的钱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件编号为(2023)浙XXX民初XXX号,审理法院是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原告廖XX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及维权费用;我方当事人(被告)钱XX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李玲、王XX(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为诉讼代理人;其他被告还有顾XX(核心债务人)、江苏XX公司(XX任法定代表人)、长沙市XXX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单位)。案件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股权转让为名主张借贷关系,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审理流程方面,2023年7月25日立案(简易程序),7月27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00万元),8月24日首次开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12月28日二次开庭,2024年1月19日判决。
原告廖XX主张,2018年9月与钱XX签订《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支付XX万元转让款,后因被告未办理股权变更、管理混乱,与顾XX签订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但顾XX未履约,故诉请钱XX对XX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XX万元及诉讼费用。
李玲律师接受钱XX委托后,制定“三层抗辩”策略。第一层,否定基础合同效力,援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指出XX幼儿园是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案涉协议约定转让股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第二层,厘清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款项流向凭证、《代持股份协议》等证据,证明钱XX仅为“代持人+执行者”,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无独立责任。第三层,反驳债权主张,通过数据举证,顾XX委托他人向廖XX转账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总价,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在办案过程中,李玲律师团队全面核查2018年至2023年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文件,分类整理出“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款项已返还”三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中款项流向凭证与代持协议成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关键依据。两次庭审中,针对原告“钱XX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李玲律师重点强调“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钱XX无过错无获益”,同时反驳原告混淆法律关系的行为,明确“退股协议仅约束顾XX与原告”。此外,她还配合法院厘清案件事实,针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交钱XX无实际责任的证据,降低保全对钱XX的影响;针对顾XX提出的“款项往来专项审计”,提出“原告无法举证款项性质,审计无必要”的意见,避免案件拖延。最终,法院采纳了李玲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全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李玲律师通过法律关系拆解与证据论证,成功让法院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避免其承担XX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助力非婚生女维权
原告周XX(2023年出生)系被告何XX与周XX的非婚生女。2021年,周XX与何XX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周XX出生后,一直由母亲周XX独自抚养,何XX未履行抚养义务。因周XX需全力看护幼童无法工作,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导致周XX的基本生活保障难以维系。多次协商抚养费无果后,周XX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李玲律师,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XX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直至周XX年满18周岁。
李玲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明确本案核心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纠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结合当事人实际困境,确定以“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教育及医疗需求”为核心维权方向,整理相关法律依据与事实证据。接着,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身份证明(周XX出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亲子关系证明、周XX无收入来源的相关材料及多次协商抚养费的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佐证何XX作为生父的抚养义务及原告方的实际生活困难。庭审中,李玲律师清晰陈述原告方的实际困境与法律依据,强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优先得到保障,同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积极配合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通过沟通协调,平衡双方诉求,既坚持了抚养义务的法定原则,又兼顾了执行的可行性,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XX自2025年12月起,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周XX支付抚养费14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名确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周XX的抚养费用得到稳定保障,其合法权益获得有效维护。
积极践行公益普法
李玲律师积极践行公益普法,走进社区、特殊群体组织开展法律讲座,还通过《生活有法》栏目解读彩礼返还、消费维权等热点问题,让法律贴近群众生活。无论是诉讼代理还是普法服务,李玲律师始终以专业为基、以责任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