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历程回顾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在四川凉山这片土地上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近二十年,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作为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注刑事辩护
郑勇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这些案件中,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占比约80%。他对这些细分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博某抢劫杀人案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后,二审阶段郑勇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郑勇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中的卓越能力。
张某商标商品案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他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疑点。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为张某争取到了宝贵的自由和辩护机会。
吴某滥伐林木案
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他详细阐述了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观点,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某串通投标案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他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出发,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证。最终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避免了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刑事处罚。
崔某故意伤害案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崔某的行为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评价。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崔某不予起诉,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
宋某生产假药案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他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梳理,准确把握了宋某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根据他的意见,对宋某不予起诉,为宋某的未来生活提供了新的可能。
何某窝藏包庇案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他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这些观点,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论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束某网络犯罪案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他通过对束某行为的分析,强调其在犯罪中的从属性和轻微性。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使束某能够在社会上继续生活和改造。
毛某毒品犯罪案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阶段,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他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重新审视和分析,为毛某争取到了改判的机会。二审最终改判毛某死缓,挽救了毛某的生命。
阿某毒品犯罪案
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他通过对财产来源和性质的调查和分析,为阿某的财产权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郑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多年执业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赢得了同行和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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