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任职与执业经验
程豪律师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投身法律工作已超过十一个年头。他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处理。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
丰富职务与积极作为
程豪律师不仅在律所中担任重要职位,还积极参与司法体系的其他工作。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凭借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他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为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奠定基础。
承办刑事案佳绩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很多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获得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拥有深厚的专业造诣。其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并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表案件成果
在代理案件方面,程豪律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吴某某与苏某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刑事辩护典型案例
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众多典型案例。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成功将王某某的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为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的共犯钟某进行了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成功辩护,均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
在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的案件中,被告人贺某某是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经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认为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使得被告人贺某某最终无罪释放,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策略。
客户服务与赞誉
凭借专业精湛、服务优质、效率卓越的特点,程豪律师还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获得多项荣誉
在执业生涯中,程豪律师也收获了众多荣誉。2019年,他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的称号,2020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的荣誉。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过去工作的肯定,也激励着他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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