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执业信息
陈俊全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自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行业中,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并且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办案数量及领域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重要经验案件
在其众多案件中,有几起案例具有代表性。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他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最终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得缓刑。这些案件都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能力。
蒙X寻衅滋事案情况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多名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x等七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还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辩护观点阐述
陈俊全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蒙Xx的犯罪事实,提出了辩护意见。首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等人,导致人员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事前与对方素不相识,其辱骂、挑衅行为属于“无事生非”。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其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诸多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还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蒙Xx等七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除了上述案件,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同时,他也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业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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