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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开设赌场罪案:审查批捕精准辩护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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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125人看过
导读:2013年执业的明月律师,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服务内蒙古赤峰地区。自2014年加入律所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2019年起侧重刑事辩护。在“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中,其在审查批捕关键期精准辩护,助B某获不批捕及后续法定不起诉结果。
内蒙古赤峰开设赌场罪案:审查批捕精准辩护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结果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情况

明月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内蒙古赤峰,联系地址是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她拥有深厚的教育背景,2008年1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11月完成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业。自2014年加入律所后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同时执业期间与所内律师合作代理赤峰地区多家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2019年起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如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起诉、庭审后撤回起诉等。她还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用于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还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公安机关认为其转卖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B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资金结算服务”,区分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与赌场经营辅助行为。

三、办案思路与策略

明月律师采取多维度办案思路。实体之辩方面,主攻核心指控,通过援引“资金结算服务”法律定义,结合“借还”行为模式,辩驳其行为是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不属于“辅助行为”,瓦解开设赌场罪共犯指控;同时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无“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和“组织赌博”客观行为,阻断其赌博罪刑事责任证据之疑方面,指出《讯问笔录》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与证据客观性,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羁押必要性之论方面,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有稳定公职等,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结合“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否定逮捕合法性。

四、办案结果与意义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被刑事拘留11天后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理由印证了辩护律师核心观点,体现了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前瞻性与专业性。这一案件不仅为B某保住公职,也彰显了明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案件核心矛盾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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