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背景沉淀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且专业的法学教育,这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他曾服役于某部,军队严格的训练和纪律约束,让他养成了坚韧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能力,这些品质对他后续的法律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今,他作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合伙人律师,凭借自身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律所的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与指导作用。
执业案件概况
自2022年执业以来,杨向东已累计承办逾100件案件,实务经验丰富。他深耕侵权领域,成功办理侵权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约50%。在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有诸多实践。同时,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表现突出,承办此类案件达20件,行政复议案件约占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常年顾问服务
杨向东目前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无论是日常的合同审查、合规咨询,还是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他都能做到严谨细致,助力各单位有效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比如在审查合同过程中,他会仔细研究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法律漏洞;在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方面,他能凭借专业知识,为单位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保障决策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过往顾问经历
在20202023年期间,杨向东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在此期间,他将自己在医疗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医院日常运营中,他会为医院的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当遇到医疗纠纷时,他会积极参与纠纷处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伦理委员职责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他凭借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对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临床研究中,他会关注研究的合法性和伦理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在医疗实践中,他会对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调解工作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利用自己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他会在当事人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矛盾点,通过耐心的沟通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他成功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例如,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他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满意的解决方案,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劳动权益监督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他会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员工与医院在劳动权益方面出现问题时,他会积极协调,促进员工和医院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持。比如在处理员工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上,他会依据法律法规,为员工争取合理的权益。
典型案件背景
以“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为例。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在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程序波折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
律师代理策略
家属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代理策略。一方面紧扣复议撤销理由,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卫健委在重新调查中有核查并处理该嫌疑行为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相关条例的立法宗旨。同时,律师团队还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