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同时还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2010年2012年)、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重要职务,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肯定。
丰富办案经验
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他在刑事辩护方面尤为突出,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这些案件中,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约占其刑事案件总数的50%。同时,他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的刑事案件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情况。
职务犯罪专长
除了上述常见的刑事案件类型,李鉴春律师在职务犯罪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同时,他对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也十分熟悉,能够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入分析案件的各个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典型无罪不起诉案
在众多案件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极具代表性。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撤离时也未清点告知。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全面辩护工作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全面而细致的辩护工作。首先,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详细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辨析主观意图
在主观意图方面,李鉴春律师重点指出,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和论证,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否定张某的犯罪故意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明确刑民边界
李鉴春律师还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明确了刑民之间的界限,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准确的法律分析,为检察机关的正确判断提供了专业的参考意见。
提交专业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清晰辩护体系。他的及时介入和专业意见,推动了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为最终的无罪不起诉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
案件完美结局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但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辩护能力,在河南周口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公正的实现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