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简介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从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的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涉足,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并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
典型案件概述
蒙X寻衅滋事罪案是陈俊全律师的典型案例之一。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其中,蒙Xx于20xx年x月5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x月14日被逮捕;唐XX同样于20xx年x月5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x月14日被逮捕;卢Xx也是在20xx年x月5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x月14日被逮捕;蒙X于20xx年x月5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3月14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2023年7月5日经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xx年8月4日被逮捕;蓝xx于20xx年x月5日被刑事拘留,2xx年x月14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20xx年x月5日经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蒙Xx于20xx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3月14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20xx年7月5日经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韦X于20xx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x月14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20xx年7月5日经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事实经过
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为此,蒙X、韦X和韦Xx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蒙X、韦X等人被韦X劝阻而离开后,被告人唐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拖把杆)、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蒙X(手持碎砖块)、韦X(手持碎砖块)及韦X(手持碎砖块)、韦Xx冲向蒙Xx、蒙Xx等人,双方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卢Xx手持木棍参与被告人蒙Xx、唐XX、蓝xx、蒙Xx一方殴打韦Xx、韦X等人。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蒙Xx、韦X、韦Xx、韦Xx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持械积极参加斗殴,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策略提出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蒙Xx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了不同的辩护意见。首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综上,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次,指出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请法庭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其他成功案例
除了蒙X寻衅滋事罪案,陈俊全律师还有其他成功案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例都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被告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