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律师张居宽
张居宽律师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律师。他毕业于南京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2004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到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张居宽律师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同时拥有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身份。执业十余年,他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二、专业服务企业
张居宽律师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凭借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他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三、经典案例剖析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该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后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首先,他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其次,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凭借其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无论是企业客户还是面临法律纠纷的个人,都可以在张居宽律师这里获得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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