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徐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他自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服务于泰安地区,联系地址为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徐征身兼多职,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
案件背景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张X在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系肥城市XX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在担任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杨X所养殖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原审法院认定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审辩护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徐征、崔XX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包括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一致,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并无不当。但认为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保住了张X的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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