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执业证号为123xxxxxxxx344138,现任职于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主任以及婚姻家庭团队主任,同时还是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他的服务地区主要为哈尔滨,律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汇智中心A座。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高志博律师承办案件累计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不仅深耕刑事领域,对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以及暴力性犯罪等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还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所涉猎。此外,他还担任多家大型国企和私企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等。
处理掩隐罪案件
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告人许XX、郝XX因涉嫌该罪被起诉。许XX在2024年7月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接收并取现XX万元,非法获利用于个人生活花销,还将郝XX介绍给上线。郝XX也于同年7月接收并取现XX万元,同样非法获利。案发后,许XX退赔部分款项。公诉机关认为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追究刑事责任,且二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本案家属在法院阶段才委托高志博律师,此时被告人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但高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以现场抓获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存在漏洞,卷中显示实际是电话传唤,应属于自首情节。于是,高律师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上自首情节,实现刑期降档,减少了刑期。不过,由于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律师,不懂法且在检察院门口有违法过激行为,检察院考虑社会危害性大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这也凸显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委托律师的重要性。
代理辛某缓刑案
在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刘XX、柏XX、辛XX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20XX年X月XX日至XX日期间,刘XX明知上线人员从事犯罪活动,仍通过柏XX联系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XXX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公安机关分别将辛XX抓获归案,柏XX经电话传唤至指定位置被抓获,刘XX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本案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三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刘XX、辛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柏X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志博律师担任辛XX的辩护人,提出柏XX、辛XX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自首、从犯、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最终,辛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成功为辛某争取到了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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