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超律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他现执业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其服务地区为天津,律所联系地址是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执业至今,李超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60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领域均有深入耕耘,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比较高,约为20%,同时在婚姻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具备突出专业能力,承办该类案件达20多件,且熟悉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强奸罪缓刑辩护
2022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强奸罪。被告人田某于2022年6月26日,以借用卫生间为由进入曾租住房屋,见被害人陈XX在屋内,进入卧室与其攀谈,期间对陈XX进行抚摸,遭拒后将其按倒并进一步猥亵,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陈XX欲打电话报警,田中止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案发后,田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李超律师所在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团队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全面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庭审中,律师团队提出系统性辩护意见。首先指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属于法定“犯罪中止”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次强调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还向法庭充分说明被告人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系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要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犯强奸罪,但综合考虑其具有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合伙清算借贷代理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X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即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的抗辩,李超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确保原告债权得到充分主张。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判定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法院认定三方协议系合伙清算后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该条件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公平原则,且被告王X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故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利息计算依法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违约金因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不予支持。
李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以专业与诚信为本,专注民商刑领域,守护公平正义”“秉持诚信,专业致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诚信为基,专业为刃,深耕民商刑事,守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以认真负责、勇于探索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思维缜密,注重实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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