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执业机构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主任律师。其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业领域深耕
李鉴春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典型案件剖析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辩护工作。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还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例体现了李鉴春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审前辩护及时有效,且能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彰显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扎实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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