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深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基础。
擅长领域广泛
李鉴春律师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凭借在这些领域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
典型案例剖析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人李鉴春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李鉴春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次,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李鉴春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辩护价值凸显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多方面的辩护价值。一是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二是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三是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四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本案结果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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