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纠纷案件缘起
在建筑施工领域,工伤赔偿纠纷时有发生。此次涉及的案件中,上诉人中XXXX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被上诉人胡XX(受伤工人)、被上诉人湖南XX公司(劳务分包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产生了纠纷。2018年11月19日,胡XX在中XXXX公司承建的“XX·XX湖”项目工地工作时手指受伤,被诊断为伤残柒级。中XXXX公司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2019年1月25日,宁乡人社局根据中XXXX公司的申请,认定胡XX所受伤害为工伤,且该决定书已生效。然而,仲裁裁决中XX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中XXXX公司不服,起诉主张自己与胡XX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赔偿。
二、争议焦点凸显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中XXXX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胡XX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中XXXX公司认为,其将劳务分包给了湖南XX公司,胡XX是案外人邹XX雇佣的,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只是代为申报工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胡XX及一审法院则主张,人社局已作出生效的工伤认定书,确认中XXXX公司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使得案件的走向备受关注。
三、专业律师助力维权
在这场纠纷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沈悠悠律师作为中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沈悠悠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是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她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诉讼经验丰富。从业以来,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了多起成功案例,致力于以最低的成本为当事人解决最大的问题,提供最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在2021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她还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
四、法院判决定分止争
最高院(二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由于中XXXX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中XXXX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对于中XXXX公司主张的分包关系,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工伤认定,且未对行政认定提起异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赔偿金额,一审计算无误,但二审期间查明胡XX多领取了20,000元补偿款,应在执行总额中予以扣除。最终,法院维持原判的大部分内容,中XXXX公司需支付胡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总计308,642.62元,扣除胡XX已领取的20,000元,中XXXX公司实际需支付288,642.62元,并驳回中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判决为类似工伤赔偿纠纷提供了参考,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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