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与理念
沈悠悠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持有执业证号1430xxxxxxxxx0794,自2020年起在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服务地区为长沙,律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399号中央领御12楼。沈律师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诉讼经验丰富。她致力于通过不同方法解决当事人难题,争取以最低成本解决最大问题,提供高性价比法律服务。从业以来,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多起成功案例。
二、案件背景
原告郑XX的丈夫蒋XX(已逝)与被告廖XX系朋友关系,廖XX因经营宁乡县XX煤矿需要资金,向蒋XX借款30万元。蒋XX自己有20万元,又向证人李X借款10万元凑齐30万借给廖XX和宁乡县XX煤矿。20XX年X月XX日,李X分三笔转存10万元给廖XX,蒋XX分五笔转存20万元给廖XX。蒋XX向李X出具10万元借条,廖XX向蒋XX出具30万元借条,注明出借人为郑XX,借款人为廖XX、宁乡县XX煤矿,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此后,郑XX因需要资金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但两被告未还分文,郑XX遂委托沈悠悠律师诉至法院。
三、庭审与证据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廖XX、宁乡县XX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悠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蒋XX向李X的借条及取款凭证、证人李X调查笔录、蒋XX取款凭证、廖XX存款凭证、蒋XX户籍注销证明及原告结婚证等证据。法院经核对证据原件及询问证人,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均予以采信。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廖XX、宁乡县XX煤矿向原告郑XX立据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应履行借款本息偿还义务,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因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进行过催收并诉至法院,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已逾期,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廖XX、宁乡县XX煤矿共同偿还原告郑XX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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