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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程豪:专注金融犯罪等复杂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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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869人看过
导读:程豪律师自2014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十一年法律执业经验。主要服务群体包括知名企业及刑事案件当事人。典型案件类型涵盖刑事辩护领域的金融犯罪、涉税犯罪、职务犯罪等,以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案件,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等显著成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程豪:专注金融犯罪等复杂案件辩护

执业经历丰富

程豪律师于2014年正式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加入大成后,便一直投身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在这漫长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成果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例如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成功为王某某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共犯钟某进行了有效辩护。此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他成功辩护,当事人均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最终使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民商案件佳绩

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程豪律师同样成绩斐然。他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专业领域聚焦

程豪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荣誉实至名归

程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认可,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2020年,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过去工作的肯定,也激励着他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继续前行。

多元社会角色

除了律师本职工作,程豪律师还担任着多个社会职务。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参与到司法调解工作中,为化解社会矛盾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他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的同时,也为律师行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智慧。

经典案例剖析

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为例,被告人贺某某原是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程豪律师介入后,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被告人贺某某无罪释放。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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