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陈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典型刑事案例辩护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经过深入调查和严谨辩护,最终李某仅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避免了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律师同样出色地完成辩护,使得杨某获得不起诉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律师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让陈某能够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接受改造。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了相应的量刑。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器械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众多量刑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鉴于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相互谅解等因素,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罪名未如陈俊全律师所主张的那样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在量刑方面,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一定的从轻考量,这也证明了陈律师在案件中的努力和专业辩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丰富的实务积淀
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处理了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他不仅在刑事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能力,在民事领域的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中,也能够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承办的案件数量众多,每一个案件都倾注了他的心血和努力,这使得他在南宁地区的法律界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未来也将继续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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