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尹艳华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还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
担任的职务与获得的荣誉
尹艳华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种重要职务并获得诸多荣誉。她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与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担任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以及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
在刑事辩护领域,尹艳华律师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她始终秉持“法律不放弃每一个值得辩护的人”的信念,用精细化辩护突破困局。
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她紧抓37天取保关键节点,直击证据矛盾。陈某某被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后出具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但取保申请未被批准。在某安提请批捕后,她申请不予批捕,最终第37天接到取保通知。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在客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她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及听证会争取,最终某检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她的辩护意见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罪名,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她力挽狂澜。辩护人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年,最终一审判决朱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朱某上诉后,她继续代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
罗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案,罗某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后公诉人以侵犯注册商标罪起诉并建议有期徒刑五年。她依法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问题,后经两次延期,案件最终以侵犯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康某在前罪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某安发现其又涉嫌同罪名不同案件事实的犯罪。她提出最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前罪合并执行缓刑。
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梁某因涉嫌该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并出具四年有期徒刑量刑意见,她依法申请补充调取梁某某无罪、罪轻的证据,最终审判庭采纳其意见,一审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从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再到审判机关判处缓刑,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非常理想的结果。
张某某涉嫌受贿案,作为监委侦察督办案件,经过她的依法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从轻判处。
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她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她从证据出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
黄某某涉嫌诈骗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某某委托其代理,因黄某某在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十分紧张。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因当事人回到广西,便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案卷情况,并向某检出具认为此案涉嫌帮信而非诈骗的意见,指出根据涉案金额40000元、非法获利4000元且已退赃的现实情况,黄某某应做不起诉处理。通过反复沟通,某检接受辩护意见,案件退回公安补充证据,变更为帮信重新提交,目前黄某某已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此外,还有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65万元的案件,于2024年9月30日办理取保,2025年9月30日解除取保,撤销案件;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5年10月23日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与温情
尹艳华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中亦以专业与温情赢得口碑。她深知婚姻家事纠纷背后的情感纠葛与民生需求,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延伸至该领域。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时,她既保持法律人的专业理性,又怀揣同理心洞察当事人的情感诉求。
例如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不仅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既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又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刑事与民事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民事案件代理情况
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王XX、李X因与被上诉人马XX、原审第三人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尹艳华律师作为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一审中,法院认为东滨XX虽将车辆运抵西宁,但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马XX解除合同的主张,判决王XX、李X返还购车款及利息。二审中,法院同样认为王XX、李X应返还马XX购车款及利息,理由包括运输费用比预计高出很多,超出马XX预期,东滨XX未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情况应承担责任;东滨XX未提供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所需重要材料,导致马XX购车目的不能实现;东滨XX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存在过错,马XX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王XX、李X为原东滨XX股东,东滨XX未经清算即注销,应对马XX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尹艳华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事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业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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