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且为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工作、实习和交流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地积累相关经历。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开启了律师职业生涯,目前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自2021年开始执业,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律所联系地址在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
专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俞雯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在其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尤其深耕于房产纠纷领域,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达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展现了她在该细分领域的专业能力。同时,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也有涉足,业务范围较为广泛。
专业能力与获得荣誉
在专业能力方面,俞雯律师具备英语六级、雅思7分的语言能力,还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多元化的专业能力为其处理复杂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执业过程中,她也获得了诸多荣誉,包括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等。此外,她还是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
处理房屋买卖再审纠纷
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房屋,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6月25日刘XX反悔不再购买。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房屋总价20%即54万元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刘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办案策略。首先,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提交原审中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薛XX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该录音旨在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基于新证据,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俞雯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扭转一审败局,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走向;搜集关键证据,为再审程序奠定基础;精准运用法律,成功说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为当事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和心理疏导,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2021年3月,原告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等相关法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俞雯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在案件中为原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助力原告最终成功收房。
坚持执业理念与普法工作
俞雯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她还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为普及法律知识贡献了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