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教育背景
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起开始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自2004年起,他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服务地区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集中在北京,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这足以证明他在刑事案件理论方面具有深厚的功底。值得一提的是,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业内的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的擅长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方面。在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他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他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知名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并且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专业评论,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见解和影响力。
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不仅在实践中有着出色的表现,还在学术领域有所贡献。他发表的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这体现了他对刑事辩护业务的深入研究和思考,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典型案件:非法集资百亿元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在某市某区大厦等地,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
杨XX在这起案件中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杨XX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辩护策略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杨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地掌握了案件全貌。开庭审理前,经过与杨XX充分沟通,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指出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强调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对于辩护人所提自首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其有随传随到之义务,其到案过程尚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故其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会在量刑时酌予考量其配合侦查之情节。
关于辩护人所提立功的意见,法院认为,杨XX与同案犯甘XX居住在同一小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的居住地址且经电话联系甘XX已在家中等待的情况下,杨XX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具体门牌号的位置,而非提供甘XX的藏匿地址,杨XX之行为尚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不过,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但法院考量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之量刑平衡,认为对杨XX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陈晓伟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尽管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他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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