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精准把握罪名要件,还原事实真相
在单某被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中,张烜墚律师充分运用法律思维,精准把握罪名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律师没有局限于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追逐竞驶”片段事实,而是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发现单某并非主动追逐竞驶,而是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为寻求庇护驾车前往派出所,在警方认为无实质危害后驾车离开,途中被他人追逐并最终发生事故。
律师主动取证,申请调取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还原了事件的完整经过和前因后果。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链,明确指出单某的行为不符合“追逐竞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驾车逃离是在被追逐下的被动反应,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和对事实真相的还原,为无罪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体现了法律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关键作用。
沟通思维:良性沟通与敢于碰硬相结合
张烜墚律师认为,在当前司法环境下,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倾听律师意见,只要律师对案件事实足够了解,发表的意见足够专业,并且掌握沟通的方法技巧,律师意见被采纳的概率还是较高的。在单某案中,律师在获取并分析相关证据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通过专业、有效的沟通,促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案件。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错捕”案件、受地方势力干预的案件等,良性沟通可能难以有效。张烜墚主任有着敢于亮剑、敢于斗争的精神。在一个诈骗案件中,张主任认为案件有严重问题坚持做无罪辩护,庭审结束签笔录时,法官给当事人另一名辩护人打电话让劝当事人认罪认罚,张主任当场表示,把律师证撕了也不会劝当事人认罪认罚。这种在不同情况下灵活运用沟通方式的思维,有助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实战思维:前置辩护,制定务实方案
刑事辩护大忌是夸夸其谈、纸上谈兵,张烜墚主任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主张通过深入细致的研判案件,制定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思路。在单某案中,律师将辩护工作重心前置到侦查阶段,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前就促使公安机关撤案,这是刑事辩护中效率最高、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之一,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烜墚主任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深知批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分水岭,不批捕的当事人后面有很大概率会无罪或者判缓,批捕后想无罪比登天还难。他首创“捕前辩护”概念,并研发《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八步法”》,亲自办理的捕前辩护案件,只要介入及时,不批捕概率在80%左右。这种基于实战经验的思维方式,能够制定出更务实、更有效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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