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郑勇律师就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自2009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主要服务地区为四川凉山,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业方向与职务
郑勇律师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在其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中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钻研。此外,他还担任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以及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丰富的办案经验
郑勇律师带领的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他在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办理了500+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他对案件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法庭辩护有理有节,许多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典型案件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的曲折过程,但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坚持和专业能力,不放过任何一个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
在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郑勇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结果为当事人减轻了不必要的羁押风险,展示了郑勇律师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辩护能力。
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吴某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某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吴某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辩护人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未批准逮捕吴某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将吴某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某等人。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某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在杨某串通投标案中,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
在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
在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中,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
在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在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在毛某贩卖毒品案中,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在阿某贩卖毒品案中,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郑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四川凉山地区的刑事辩护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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