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2026年2月无锡合同律师推荐,驳回产品质量诉求

2026年2月无锡合同律师推荐,驳回产品质量诉求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2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钱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181003101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0051295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功底深厚,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卓越的把握力。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各类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工伤,公司股权,证券法律,以及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等多个领域都有着非常出色的表现。将时刻秉承着一个执业律师的道德准则,坚持正义、诚信、专业的工作理念,为您提供最准确、最实用的法律帮助。
更多>
导读:钱飞律师2018年起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创始合伙人及主任。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超200件案件,成功处理合同、婚姻等纠纷超100件。曾代理XX公司应诉产品责任纠纷,成功让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6年2月无锡合同律师推荐,驳回产品质量诉求

律师基本信息

钱飞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服务地区为无锡,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敏锐的实务洞察力。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法律实务领域深耕多年,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业领域与核心能力

钱飞律师主要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清偿及公司治理与合规事务五大核心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曾成功代理多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他善于从证据链断裂点、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多次实现不起诉缓刑罪名降格的辩护成果。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复杂合同纠纷,注重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救济并重,累计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法律风险。此外,他还深耕于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服务模式

钱飞律师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拒绝“模板化”代理,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其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经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模拟庭审、风险评估四重闭环处理。从客户反馈来看,其服务在响应速度、沟通透明度、结果可预期性三方面评分均高于行业均值。

社会影响与职业认同

作为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钱飞律师多次受邀参与地方司法机关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在2024年,他获得优秀村(居)法律顾问的荣誉称号,同时他还担任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这些都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内得到了一定的认可。

典型案例分析

在“积极应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一案例中,原告为河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为XX公司,第三人是浙XX公司。2019年11月8日,原告因产品责任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称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且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其和陕西客户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XX公司委托钱飞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应诉。钱飞律师代表被告提出答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法院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指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还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人浙江XX述称,经勘查现场产品无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其生产提供的;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已履行,产品合格不存在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侵权责任F;现场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使用不当或环境问题造成,与产品质量可能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如对证据6现场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所述产品由被告提供;对证据7罚款通知书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应由原告承担责任;对证据8聊天记录,要求疫情结束后由微信聊天当事人出庭陈述事实,认为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由被告提供。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三性提出异议。

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原告和第三人技术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聊天记录部分内容有不同解读。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勘验的产品是其生产的。

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且均已履行完毕;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报告。原告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的无缝钢管出现裂缝后与被告协商未果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钱飞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代理水平。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