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他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多年来,他不断积累实务经验,承办案件数量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及民事相关案件达800余件,在刑事领域更是专精,刑事案件占比约70%。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
职务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行业事务。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公益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了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此外,他还成为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擅长领域与成功案例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陈某猥亵罪案,成功争取到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分析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
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蒙X等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况,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在这个案件中,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虽然没有完全改变案件的定性,但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水平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执业经验总结
从陈俊全律师的众多案例可以看出,他在刑事辩护中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他能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情节。同时,他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和辩护技巧,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在处理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时,他对案件定性的分析和量刑情节的阐述,都体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这些成功案例的共性在于,他都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南宁律师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成功案例,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他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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