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获取律师执业证(证号:1411xxxxxxxx70435)以来,便投身于法律实务工作,至今已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现任该律所主任律师。其所在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南周口。执业至今,李鉴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刑事辩护专长
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总数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他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件剖析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展开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专业能力。同时,他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并且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其辩护成果依然得以保持,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总之,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专业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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