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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代理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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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692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专精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案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具备突出能力。曾成功代理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情况下,阻却刑事追诉。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代理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获取律师执业证(证号:1411xxxxxxxx70435)以来,便投身于法律实务工作,至今已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现任该律所主任律师。其所在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南周口。执业至今,李鉴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刑事辩护专长

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总数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他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件剖析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展开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专业能力。同时,他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并且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其辩护成果依然得以保持,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总之,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专业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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