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其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深耕刑事领域
陈俊全律师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在其承办的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各类复杂的刑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陈俊全律师辩护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他努力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成功获得缓刑。
民事领域经验
除了刑事领域,陈俊全律师在民事领域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虽然民事案件在其案件总量中占比相对刑事领域较小,但他同样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蒙X寻衅滋事案辩护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蒙X等七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案件起因是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名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按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看,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法院认定罪名与陈俊全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存在差异,但在量刑方面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的情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认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