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明月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内蒙古赤峰。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及在职研究生学位。自2014年加入律所后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2019年起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她还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
案件背景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利用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赌博,还存在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B某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资金结算服务”,区分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与赌场经营辅助行为。这是确定B某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关键。
办案思路与策略
在实体方面,明月律师直击核心,阻断双重罪名风险。对核心指控的开设赌场罪,她援引“资金结算服务”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辩驳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瓦解共犯指控;同时防范次要风险的赌博罪,论证B某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客观行为,阻断其个人刑事风险。
在证据方面,她聚焦程序,动摇指控证据根基。指出《讯问笔录》存在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与证据客观性,恳请核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影响检察官对笔录可信度的判断。
在羁押必要性方面,她紧扣政策,否定逮捕前提。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有稳定公职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结合“少捕慎押”政策,否定逮捕的合法性。
办案结果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被刑事拘留11天后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核心观点。
办案心得
明月律师认为刑事辩护的“黄金窗口”在侦查阶段的审查批捕环节,此时虽面临信息有限的困境,但要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矛盾。本案中,她通过扎实的法律意见书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坚信侦查阶段有效辩护能为当事人争取自由并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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