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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民商事及刑事律师丁婷: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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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359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成功代理百余件案件,如二手商隐瞒事故实情欺诈消费者案,助力消费者获退一赔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让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民商事及刑事律师丁婷: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丰富执业经历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自2023年开始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她有着独特的职业轨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使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经历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在执业期间,丁婷律师处理了百余件案件,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她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多元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她处理过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在企业破产和公司类纠纷领域,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对于公司类纠纷,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问题,她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刑事辩护方面,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她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擅长处理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刑事案件

助力消费维权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商签订《二手XX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车辆无事故等情况。购后不久,委托人发现车辆底盘漏油,经检测和司法鉴定,确认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与汽商承诺严重不符。委托人就此事与汽商协商,汽商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对方汽商上诉称其在出售车辆前已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显示维修历史为零,对车辆存在事故并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还称案涉车辆事故位置隐蔽,需拆解才能检测发现,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此外,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手XX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汽商是否构成欺诈。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对方的抗辩主张。

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汽商作为专业二手XX经营者,负有如实披露车辆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XX交易行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部分费用,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汽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汽商上诉,维持原判。

化解买卖纠纷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被告二公司法代表人及股东,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追认了农业公司的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丁婷律师在这两起典型案件中,精准定位案件争议核心,全面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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