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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乌鲁木齐多领域律师推荐,擅解复杂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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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261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她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曾处理百余件案件,成功代理某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其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精准抗辩使一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诉讼和一起合伙财产分割诉讼的原告诉请被驳回。

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专业,从2023年至今执业,已处理过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职业经历优势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够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业务领域

丁婷律师的业务范围广泛。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她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业务上,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而在刑事案件中,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并且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诉讼案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该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丁婷律师在本案中价值显著。一是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本案关键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了《企业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她精准援引相关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程序主张权利,为案件抗辩奠定法律基础。二是多维构建抗辩体系,全面反驳原告诉请。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程序上论证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实体上针对补偿费计算等提出异议,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三是高效维护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专业抗辩,阻止个别清偿行为发生,保障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破产清算程序顺利推进,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

合伙财产分割诉讼案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丁婷律师团队提出的抗辩核心有: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站台余货明细表》不能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笔录可知案涉货物实际为分红;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其曾就部分货物有过相反主张;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三合伙人未进行合伙清算,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合伙人自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存在大量收支往来,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终止合伙合同;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货物款项为合伙利润,其诉讼请求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丁婷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迅速明确核心争议为“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制定三层抗辩策略,为胜诉奠定基础。二是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原告诉请。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原告滥用诉权嫌疑,结合生效判决和证据缺陷,从事实层面瓦解原告主张。三是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边界。深入解读法律规定,清晰阐述合伙财产分割原则,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法律适用意见。四是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当责任承担。原告主张款项高达232万余元,通过专业抗辩,驳回原告诉请,避免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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