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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经济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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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1 · 1913人看过
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案件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办理酒后划车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不起诉案、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典型案件。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执业经历与专业背景

陈晓伟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全国刑事领域,以北京为主。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便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有着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多年来,他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独立办理刑事案件达453件,且全部为刑事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

律所重要职务

陈晓伟律师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以及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所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出他在行业内的专业认可度。20152024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高度肯定。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业务。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他尤其专注于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他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防范与解决刑事法律风险。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专业评论。这使得他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影响力。

行业贡献

在学术研究方面,陈晓伟律师也有所建树。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不起诉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在案发后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便协助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他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晓伟律师阅卷并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他指出,从主观方面看,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张X是在酒精作用的非理性状态下划伤车辆,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他当时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对危害行为及后果无法正确认识,在看到监控视频后才后悔并积极赔偿。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案发在夜晚,场所相对僻静和封闭,且是偶然的一次性行为,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停车位,结合当事人醉酒等多因素形成该结果,张X并非多次、经常作案,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此外,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受损机动车仍可正常行驶,未破坏使用功能和危害安全。张X及其家属积极赔偿,支付赔偿款共计48414.19元,还对车主因修车产生的其他费用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车主的谅解。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该公司具有专业操盘手,可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了解案件情况,重点关注行XX所做的事情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差异巨大。检察院阶段阅卷后,他通过在案证据材料,认为对行XX不利,于是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以某鑫公司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决策不负责任、肆意挥霍,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主要负责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统筹规划虚假外汇业务等,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X、行XX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部分人员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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