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吴静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教育背景,她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并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在职硕士研究生。这样的学习经历为其打下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5年开始,吴静律师正式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7342,就职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其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地中心领海大厦9楼。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吴静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余件,同时在公司业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与经验
吴静律师擅长的领域广泛,涵盖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公司纠纷、合同纠纷等。她曾在行政单位任职多年,并且在法院系统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的处理。此外,她还担任过多家银行、央企和各类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这些经历使她具备了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著称,善于倾听客户需求,准确理解客户意图,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其执业风格既稳健又灵活,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典型案例分析
在代理物业公司应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吴静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这是一起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某物业公司作为委托人成为被告,因原外包保洁服务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身亡,被该员工家属起诉至法院,家属要求确认该员工与该物业公司自事发当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目的是将工伤赔偿责任转移至物业公司。
原告方主张,物业公司在服务外包合同到期后,通过开会、通知体检、发送面试及录用短信等一系列行为,对原保洁团队进行了直接管理和招用,应与死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物业公司则辩称,其与某保洁公司之间系合法的服务外包合同关系,对保洁人员的日常管理、打卡要求等均系基于外包合同履行的正当监督义务,不构成直接的用工管理。死者系保洁公司员工,工资由保洁公司发放,且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采纳了吴静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认定,死者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物业公司发送面试、体检通知等行为,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前的磋商阶段,不能等同于实际用工管理或劳动关系建立;死者生前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其自身参保情况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核心要点
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服务外包模式下,发包方(物业公司)对承包方(保洁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监督、通知体检、面试等行为,是否构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院明确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在于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统一。外包关系中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合同履行的必要措施,不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建立。此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物业公司)不承担劳动关系下的相关法律责任。
律师价值体现
在这起案件中,吴静律师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她精准定位案件核心,紧扣“服务外包”的法律性质,成功向法庭阐释了外包管理与直接用工管理的本质区别。通过梳理合同、通知函、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链条,清晰呈现了保洁人员仍隶属于原保洁公司的事实,将物业公司的责任风险有效隔离。她还敏锐捕捉关键事实,着重论证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一程序性前提问题,通过提交户籍证明等证据,牢固确立了死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这一核心抗辩理由,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同时,针对原告方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理由的主张,她准确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阐明该情况仅影响劳务关系的性质认定(是否可按工伤处理),但并不反向赋予超龄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混淆。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避免了潜在的巨额工伤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物业服务行业普遍采用的、合法的业务外包模式,明确了发包方合理监督权的边界,有利于企业在合规框架下灵活用工、管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