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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盗窃行为着手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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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8 · 1189人看过
导读:判定盗窃行为着手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对财物占有状态产生现实、紧迫侵害危险的秘密窃取行为。着手需满足客观上行为直接指向财物、主观上有立即窃取意图两个条件。不同盗窃类型着手判定不同,如入户盗窃是进入户内实施物色或接近财物行为时。实务中结合侵害紧迫性判断,以“行为对财物的现实危险是否产生”区分预备与实行阶段。
判定盗窃行为着手的方式是什么

一、判定盗窃行为着手的方式是什么

判定盗窃行为着手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盗窃罪实行行为,即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产生现实、紧迫侵害危险的秘密窃取行为,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关键。以下结合实务与理论具体分析: 一、盗窃罪着手的本质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需满足两个条件: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直接指向被害人财物,对财物的控制构成现实威胁(而非仅为盗窃做准备的预备行为,如踩点、准备工具、前往现场等); 2.主观上:行为人具有立即窃取财物的意图,而非泛泛的犯罪意图。 二、不同盗窃类型的着手判定 1.入户盗窃: 进入“户”内后,开始实施物色财物或接近财物的行为时为着手(如翻找抽屉、伸手触碰桌上手机)。仅进入户内但未针对财物采取行动(如站在客厅观望),仍属预备阶段。 2.扒窃: 行为人开始接触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时为着手(如伸手触碰口袋、拉开背包拉链),而非仅靠近被害人或观察财物位置。 3.普通盗窃(如盗窃商店财物): 行为人拿起商品、破坏财物控制装置(如撬锁)或伸手取物时为着手,若仅在货架前徘徊未接触财物,不构成着手。 4.盗窃机动车: 开始实施撬锁、接线等直接控制车辆的行为时为着手,而非仅寻找目标车辆或准备工具。 三、实务中的核心判断逻辑 是否“着手”需结合行为对财物的侵害紧迫性:若行为已打破被害人对财物的平稳占有状态(或即将打破),则构成着手。例如,撬门进入他人住宅后翻找衣柜,属于着手;若仅撬门未进入,或进入后未触碰财物,则为预备。 综上,盗窃罪着手的判定需结合具体场景,以“行为对财物的现实危险是否产生”为核心标尺,区分预备与实行阶段的界限。

二、判定盗窃行为的条件有哪些

判定盗窃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条件: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盗窃罪。主观条件: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客体条件: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客观条件: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秘密窃取”指行为人自认为未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数额较大通常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各地标准不同。多次盗窃指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

三、判定盗窃行为的条件究竟是什么

判定盗窃行为需考虑主客观要件。客观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财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如电力、燃气等。窃取的财物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或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的,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指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 主观上,行为人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将他人财物永久据为己有。若只是临时借用且有归还意思,则不构成盗窃。例如,为满足一时使用需求拿走他人财物,之后及时归还,不认定为盗窃。

当探讨判定盗窃行为着手的方式是什么时,其实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盗窃着手后,若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就涉及盗窃未遂的判定。而盗窃未遂在量刑上与既遂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另外,不同场所的盗窃着手判定也存在差异,像入户盗窃和公共场所扒窃,着手的界定标准有细微区别。若你对盗窃着手判定的具体案例、盗窃未遂的量刑细节,或者不同场景下盗窃着手的准确判断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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