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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河南刑事辩护律师榜单,专注侵犯人身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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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137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核心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他成功办理超300件相关案件,在侵犯人身、财产及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其代表性案件有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展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他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核心执业领域

李鉴春律师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在他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占比约50%。同时,他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与职务

李鉴春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他不仅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还曾在2010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为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律行业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处理合同诈骗起诉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然而,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设备。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在辨析主观意图方面,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的辩护价值

这起案件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件体现了多方面的辩护价值。首先,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其次,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再者,体现了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最后,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了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这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深入研究,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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