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服务地区为江苏南通。其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沈杰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他担任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沈杰律师秉持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重要经验总结
沈杰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展现了其在处理大型合同纠纷方面的能力。同时,他还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体现了其在劳动纠纷领域为企业服务的专业度。在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方面,他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能够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
获得荣誉
沈杰律师获得了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这表明他在婚姻家庭法律研究方面有一定的成果和见解,也从侧面反映了他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
在“X砂浆公司诉X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14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倪X签订《定作加工合同》,向X六期工程供应复合保温板。合同履行中倪X参与货物数量及金额核对并签字确认,但截至起诉仍有214,319.7元货款未支付。XX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将实际施工人王X及其前员工倪X诉至江苏省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被告王X辩称已结清款项,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应向第三人申报债权。
沈杰和张律师代理此案,首先进行了证据收集与梳理工作,全面搜集并整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明确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特别是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对账行为的有效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论证货款支付义务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针对王X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因倪X离职后未正确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导致维权延迟的理由,成功反驳对方抗辩。最后,在发现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后,及时申请追加王X为共同被告,积极准备并提交相关生效判决书,证明王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强化其付款责任,通过合法程序推动案件进展。
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与王X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倪X签署的对账单对王X具有约束力,XX公司催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4,319.7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03%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沈杰律师在该案中,通过证据收集与梳理、法律主张与论证、诉讼策略制定等工作,为XX公司胜诉奠定基础,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处理新能源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在“充电桩供电异常致营运车辆损坏,新能源公司及一人股东连带赔偿案”中,2025年3月1日,原告俞X将用于货拉拉平台货物运输的苏MXXXX6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充电时,因被告一某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维护的充电桩供电异常,车辆突然断电且无法启动,同日另有袁某的车辆也出现相同故障。俞X将车辆送至维修,产生维修费18427.1元,维修周期自2025年3月1日至4月21日。事发后警方出警,双方协商无果。
俞X委托沈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维修费、营运损失合计22124.1元,杨X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抗辩原告无专业资质检测报告证明车辆损坏系充电桩故障所致,维修费与营运损失证据不足,请求驳回诉请。
沈杰律师精准收集维修凭证、接处警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锁链,反驳被告“无专业检测报告”的抗辩;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时,紧扣法律规定凸显杨X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营运损失,结合行业标准合理调整诉求。法院认为俞X与被告一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车辆损坏与充电桩管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结合行业标准调整营运损失,同时严格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俞X合计19848.1元(维修费18427.1元+营运损失1421元),杨X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76.5元,原告负担18元,两被告负担158.5元。沈杰律师帮助原告高效维护了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沈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多个领域的案件处理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