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耀东律师
已认证
教育与从业背景
周耀东律师本科就读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后于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深造,获得学术型硕士学位。他有着丰富的从业经历,曾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执行工作,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四庭辅助审判工作,还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参与资产管理工作。这些经历为他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实务经验,也让他对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执业机构与信息
周耀东律师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3373。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安(核心地区)和咸阳,联系地址为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西区215室。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法律范围内最大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案件代理的终极追求”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职务与社会担当
周耀东律师身兼数职,担任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西安市未央区浐灞1号社区法律顾问以及西安市未央区消防单位法律顾问。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认可,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法治建设,为社区和单位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的社会责任感。
案件承办数量与类型
执业至今,周耀东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7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合同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47余件,其中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侵权责任、房屋买卖、劳动争议案件占比约70%。同时,他在融资租赁、工伤、刑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组织卖淫、知识产权犯罪、行政诉讼)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商事及执行领域,他承办案件达50余件,主要集中在票据追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执行追加、债权人撤销权等方面,占比约30%,并且熟悉执行穿透诉讼、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擅长领域概述
周耀东律师的主要擅长业务领域广泛,涵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伙)、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离婚、分家析产、抚养权)、商事纠纷(票据追索、保险合同)、侵权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公司治理、刑事辩护(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及妨害社会管理类案件)。他专注于个人争议解决与企业风险防控、高端商事争议解决,在服务期间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独立办案成果
从业以来,周耀东律师独立办理案件180余件,案件办理结果及当事人反馈普遍较好。这表明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胜诉经典案例
在西安仲裁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件在诉讼时效及结算方面存在极大争议,经过四次开庭,最终收到胜诉裁决。这体现了周耀东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的专业能力和坚韧不拔的精神。
碑林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他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成功收到款项,展现了他在诉前处理案件的灵活性和谈判能力。
秦都法院租赁合同纠纷案,他代理作为公司法人及股东的被告。该案中公司设立前个人名义对外负担债务且实际履行均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过多次调解、直播开庭,法院认可公司承受权利义务的观点,原告撤诉。这一案例体现了他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深入理解和运用能力。
雁塔法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对被告进行诉中保全时发现被告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且拒不认可部分房款。但在一二审中,法院均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公司无预售许可且所有款项由第三方代收,他多次与公司沟通,最终全额拿到执行回款160多万,彰显了他在执行阶段的执着和有效沟通能力。
四川松潘县法院离婚纠纷案,他代理原告。由于结婚登记时间久远无结婚手续,两次前往四川省民政厅调取初始纸质婚姻档案无果,后至辖区派出所调取户籍婚姻关系信息。被告长期家暴,原告恐惧未到庭,经多次协调最终调解离婚,体现了他在处理复杂婚姻案件时的耐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有洋县法院涉外离婚案。
雁塔曲江劳动争议派出庭劳动争议案,他代理被告,面对态度强硬拒不调解的原告,经一审二审改驳部分原告诉请。另外还有长安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未央法院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旬邑法院追偿权纠纷案、灞桥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莲湖法院合同纠纷案等等,这些案例展示了他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
诉股东因主体不适格对方撤诉案详情
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A与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A以自己名义与B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签订为期36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套内建筑面积510平方米的商铺用于儿童乐园业态经营。合同约定租金为75元每平米,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付款期限届满前20天支付下一季度租金,且缴纳保证金5万元。2019年12月14日,A向B公司银行转账5000元,备注“商场儿童乐园意向金”。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4日D向B公司支付四笔款项合计10万元,备注“三楼游乐场装修押金及租金”。2020年3月26日,A作为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与D共同设立C公司领取营业执照。2021年5月15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租赁面积、确认欠付租金数额。2021年9月1日,C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D。2021年10月,C公司单方出具《以物抵债承诺书》载明“将商铺内所有设备以50000元抵偿给B公司,附有抵债物清单”,A将该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B公司工作人员。
B公司认为A已无经营意向,双方合同在事实上已经履行不能,且欠付租金与场地占用费未支付,扣除相关押金后无法实现债权,A也未办理撤场手续与将房屋店铺恢复原状,故将A诉至法院,请求A支付租金2406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关于被告主体问题,周耀东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认为A主体不适格,应驳回B公司起诉。虽然《租赁合同》系A与B公司签订,但案涉商铺用于儿童乐园业态经营,实际承受权利义务的主体系C公司。A签订合同时已告知B公司其作为发起人代表公司承租商铺用于公司经营的事实,B公司知悉且确认。其后租金由D支付,B公司接受并认可。遭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不善后,与B公司关于欠付租金及商铺内经营设备折现达成《以物抵债承诺书》也是由C公司出具。在合同签订后的2020年至今,关于租金支付、函件往来、补充协议、人员对接均由C公司作为责任主体与B公司进行,B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A索取公司营业执照用以街道办备案,协议签署要求C公司盖章,这些都充分体现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系公司而非A。所以,依据相关规定,B公司诉请的商铺租金支付义务应由C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其对A的诉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对于欠付租金数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C公司法定代表人孟X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B公司已实际收取且未退还,应于欠付租金总额中扣减。经双方合意,B公司单方拟写《以物抵债承诺书》,以50000元设备折现款抵扣租金。因此,B公司诉请的240610元租金应将保证金5万元及设备折现款5万元予以相应扣减,C公司现实际欠付B公司的租金为140610元。此外,B公司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租金发票,且案涉商铺时常漏水,多次反映未解决,影响公司经营,依据相关规定应相应减少租金。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根据《民法典》规定,自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多次疫情反复,对公司儿童游乐行业造成严重影响,入园人数及频次受政策限制,公司屡次出现零营业额零进店量的情况。C公司因疫情防控等政府措施的客观因素影响,拖欠租金并非有意为之,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B公司主张的LPR四倍利息于法无据。
最终,经庭审直播开庭,庭后与法官及对方代理律师沟通,对方撤诉结案。这一案例再次证明了周耀东律师在处理复杂租赁合同纠纷时的全面分析能力和有效应对策略。
其他专业能力
周耀东律师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这显示了他在金融证券领域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能够为涉及证券相关法律问题的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