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书显示,“确认原告赵XX、李XX在被告中XX公司处享有破产债权本金687701.68元、利息160461.82元,合计848163.50元”。这份文书背后,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鹿静律师的一番努力。
鹿静律师在接案时,初步判断案件存在几个关键难点。被告中科XX提出诸多抗辩理由,包括李XX诉讼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无工程验收合格证据、结算单无审计、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等。鹿静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意识到要胜诉就必须围绕这些争议点收集有力证据。
在证据收集阶段,鹿静律师遇到不少困难。首先是证明李XX的诉讼主体资格,她通过查阅大量生效法律文书,找到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了赵XX与李XX系合伙关系,从而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李XX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依据是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
对于工程验收合格问题,虽然二原告未能提交中科XX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的直接证据,但鹿静律师发现二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中科XX提交了工程决算书,且中科XX在涉案工程中的代理人孙X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这可以认定二原告与中科XX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量,应视为中科XX认可二原告施工的工程符合约定。
庭审中,被告提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争议焦点。鹿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X》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指出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成功让法院未采纳被告这一辩解意见。
最终,鹿静律师通过准确收集证据、精准运用法律依据,在证据确认和法律适用环节扭转了局面,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破产债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