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沈杰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现任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是该律所的合伙人。他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独特的跨学科背景让他在处理案件时具备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使他能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他处理案件300余起,秉持着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业务领域
沈杰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领域。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他善于通过非诉谈判和司法诉讼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避免损失。他还多次作为企业代理人进行诉讼,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在商事纠纷方面,他累计处理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比如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在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方面,他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
在“发回重审胜诉!律师助力追回建设工程剩余20%工程款32万余元”一案中,2015年,顾XX承接贵阳市X项目钢筋成型、绑扎工程,先与黄XX签订《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后黄XX因无工人未实际施工,推荐李XX接手,顾XX与李XX未签书面合同。2016年1月,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宋XX结算,确认施工总吨位2709.6吨,工程款XXX元,顾XX仅支付80%(扣除应扣项后实付105万余元),剩余20%工程款迟迟未付。该案曾一审判决后因黄XX上诉,贵阳市XX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黄XX辩称未参与工程,顾XX主张李XX未完工应按80%结算。沈杰律师作为李XX代理律师,在发回重审后,精准梳理施工、结算证据链,明确李XX与顾XX的实际分包关系,排除黄XX的责任干扰,反驳顾XX“未完工不付尾款”的不当抗辩,同时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审理认为,李XX与顾XX存在实际分包关系,顾XX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未完工按80%结算”,故应支付剩余20%工程款。最终助力法院支持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刑事辩护案件
在“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情感纠纷引发激情犯罪的辩护与裁判案例”中,被告人苏X因情感纠纷持刀砍击被害人陈X1。2024年8月28日晚6时许,在陈X2的公寓内,苏X因陈X2明确表示“选择陈X1”,情绪失控前往厨房取出家用不锈钢菜刀,冲向坐在客厅的陈X1,多次劈砍其头面、背部、肩部及上肢等部位。陈X1逃往卧室后,苏X仍持菜刀追砍,直至陈X2与陈X1合力将菜刀夺下并控制苏X。期间苏X曾试图跳楼,被陈X2、陈X1阻拦,陈X2随后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民警到场后将苏X抓获,陈X1被送往医院治疗。苏X于2024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于南通市某看守所。南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X故意杀人(未遂),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杰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之一,在庭审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为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亲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判处苏X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11月28日止。
案件经验总结
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可以总结出,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施工事实、结算凭证等,可认定双方存在分包关系;原合同约定对未签字的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发包方主张扣减工程款需提供双方明确约定的证据;逾期付款利息无约定时,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起算时间从原告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对于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法院既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也未忽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在“惩罚犯罪”与“宽严相济”之间平衡作出判决。沈杰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获得相关荣誉
沈杰律师获得了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他在法律专业研究方面的能力和成果。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他将继续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领域深耕,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