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黄光杰律师就职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他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百色,联系地址是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其拥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本科学历,作为专职律师,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今承办案件已超过千件。
另一律师背景情况
解正军律师出生于1976年10月29日,2000年毕业于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化学系工业分析技术专科专业,2001年参加全国高等教育法律本科专业自学考试,2006年取得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证书,2007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1至2018年在江铜集团四川康西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化验室工作,历任班组长、检化中心副主任、检化中心化验室主任等职,2013年带领化验室取得国家实验室认可,2015取得化工医药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证。现为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156364。
解正军律师执业经历
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12月执业以来,个人独立承办和合作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等案件上百件。他主要代理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案件,还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行多年的法律顾问。对于法律顾问服务,他针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及其下属各县市支行提供法律服务,已连续进行三年。每年主要内容为两次现场法律培训,日常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含三重一大事项),每年进行书面法律风险提示,每年审查合同160多个,以及日常电话、微信等方式的法律咨询服务等等。在法律援助案件方面,他不论案件标的大小,都全力以赴,努力让每个当事人体会到法律赋予他们自己的权利。每个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进行总结,从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在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虽然大部分是民工工资、劳务费、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他都耐心倾听,细心解释,为其提供可行的法律意见或可行方案。
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详情
这是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底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后进行培育并出售,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时面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
案件处理过程
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辩护人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
在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黄光杰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基础,有效降低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他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还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