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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丽江刑事律师推荐,成功辩护未成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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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217人看过
导读:田百川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就职于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于云南丽江。擅长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领域。从业以来办理民刑案件百余起。在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中,田律师精准辩护,成功为未成年人罗XX争取到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执业信息

田百川律师自2021年起执业,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42961,现就职于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云南丽江。其联系地址为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路广源商厦3楼。田律师拥有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学历和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作为丽江市古城区第五届政协委员,他在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擅长处理婚姻家事、遗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从业以来,田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累计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办案技巧。在民事案件中,他善于梳理复杂法律关系,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高效的诉讼与调解方案;在刑事案件中,他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详情

2025年2月19日,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XX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田百川律师作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罗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已判刑)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2时许,沈XX陆续邀约马XX、邹XX、杨XX等人到场,沈XX陆续邀约杨XX(已判刑)、何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罗XX、任XX等人至福某某路“美某某形象设计店”门口。双方人员聚集后,沈XX、沈XX商议处理二人纠纷,任XX、何某某先行离开。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何某某、任XX返回现场帮忙。因看到沈XX邀约的人员携带刀具,杨XX、马XX等人害怕离开现场。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其中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

杨XX报警后,民警至现场查获沈XX。经鉴定,杨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罗XX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3000元。经民警电话通知,罗X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古城分局西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系从犯;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认罪认罚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此外,被告人罗XX案发前在职业高中读书,办理休学务工期间,因缺乏父母和学校的有效监管,经朋友邀约参与本案,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案件审判与处理结果

本案系未成年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依法为未成年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实现惩戒与挽救相结合的司法效果。法院经审理,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XX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法院全部采纳了田百川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律师认为被告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共同犯罪,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的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既依法惩处了聚众斗殴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切实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田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体现

作为被告人罗XX的指定辩护人,田百川律师始终立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原则,全面履行辩护职责,精准发力、重点突破,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精准厘清案件定性,明确辩护方向。接受指派后,田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罗XX,详细了解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作案背景及主观心态,确认其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同时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核心细节,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明确以“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核心的辩护方向,为后续辩护工作找准突破口。

其次,充分论证从轻情节,争取最优判决结果。庭审中,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论证了被告人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着重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结合其缺乏监管、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避免其长期羁押对人生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再次,注重教育感化,助力未成年人回归正途。田律师在本案中不仅专注于辩护工作,更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与引导。在会见和庭审过程中,他耐心向罗XX讲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对被害人、家庭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同时,积极沟通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监管责任的重要性,推动家庭、司法形成合力,为罗XX缓刑期间的矫正和成长提供助力,帮助其彻底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守护其成长未来。

最后,践行指定辩护职责,彰显法治温度。作为指定辩护人,田律师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守法治底线,客观公正地参与案件审理,既维护法律的威严,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精准、专业的辩护,让被告人感受到法治的公平与温度,也切实发挥了指定辩护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权、维护司法公正、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践行了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法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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