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丰富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其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专注刑事辩护
郑勇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的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办理了众多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包括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案件。
典型案件成果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但在二审时,团队成功为博某辩护,使其直接被改判无罪。在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3000多万元)中,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张某最终未被批捕。
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先是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
在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中,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未被起诉。在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同样被检察机关采纳,崔某未被起诉。
在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中,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宋某未被起诉。在何某窝藏包庇案(帮助在押犯脱逃)中,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在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中,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处束某缓刑。在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中,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在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中,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其他案件情况
在另外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郑勇作为辩护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人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郑勇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团队特色显著
郑勇所在的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他们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其团队成员紧密协作,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郑勇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众多显著的成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所在的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如有相关刑事辩护需求,可与他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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