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案件情况颇为复杂。2024年10月2日1时1X分许,霍XX醉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之后还让陈XX顶替为肇事司机。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X.44mg/100m1,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霍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棘手的案件,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担任霍XX的辩护人。在策略上,李岩律师有着清晰的推理。对于法律关系的界定,他明确这是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但在量刑情节上,他进行了多方面的考量。在程序方面,他依据被告人历次到案均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案件调查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构成自动投案,结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实体权利论证上,他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二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三是关于自首情节,尽管找人“顶包”,但在交警行政执法询问及刑事立案后的笔录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四是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困境,其妻子患宫颈癌晚期住院,两个女儿需照顾,父亲患病半自理,母亲双目失明,适用缓刑无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为支持这些观点,李岩律师当庭提交了刑事谅解书及收条、村委会证明、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虽未采纳自首辩护意见,但其他意见在量刑时综合采纳,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服务于河北、承德地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成功办理案件15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在诈骗罪、帮信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断在法律实务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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