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自2012年开始执业,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合伙人,承办过数百件刑、民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本案中,被告人刘XX是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她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存款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认定其为从犯。
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确定了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她围绕多个方面展开辩护。在精确指控金额上,她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计算不精确,“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业绩,“对冲”款项应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的投资不应计入吸收金额,部分仅有合同无银行流水的投资真实性存疑,代领后转交的利息及案发前已返还的获利应从非法获利中扣除。
对于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尹艳华律师提出该车是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她还强调刘XX的从犯地位,提交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明其资金往来、积极退赔及以亲友名义自有资金投资的事实。此外,她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意见,虽未被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职责。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尹艳华律师的意见。关于犯罪金额,“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但量刑时酌情考虑;认定XX车属于违法所得。法院充分考虑刘XX的从犯地位、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尹艳华律师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用专业与负责践行着自己的职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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