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融合背景
黄明毕业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学历。在步入法律行业前,他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还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为了提升专业能力,他先后考取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形成“三师合一”知识体系。自2023年开始执业,他成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一员,以独特的“财税+法律”双重视角处理各类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
案件基本情况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黄明和赵X律师代理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0年8月31日,该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项目二期427户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政府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
庭审策略运用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黄明等律师首先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其次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最后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预见到法院可能调整违约金标准,将诉讼策略核心放在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部分支持违约金诉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因《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且未重新明确标准,法院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黄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与策略应对,保障了企业现金流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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